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 招商动态 |2017-03-02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营府发〔201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经营环境,确保招商引资实效,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参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南府发〔2012〕75号)精神,结合营山实际,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符合营山县产业发展规划,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均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供地政策
第二条进入工业集中区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投资额的计算依据,一律以银行进帐单和购买设备的正规发票为据;地面上的建构筑物以工程决算为准。
第三条工业集中区用地面积严格按投资强度进行确定,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20万元;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条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通过县国土部门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挂牌起价不低于5.6万元/亩,出让期限最高50年。
第五条鼓励入园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纺织服装、食品药品、电子建材等产业类项目修建多层厂房的,机械制造及其他不能修建多层厂房的特殊产业类项目修建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如容积率比照国家控制指标提高20%以上、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其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可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条工业以外的其它产业项目用地,严格按国家规定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其中:商业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重点商业综合体项目和重要物流配送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包括设施、设备、土地租金),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属设施农用地的,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不属于设施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凡项目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由政府直接无偿收回所供土地。经认定项目用地属低效用地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凡在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建生产型企业,实行“围墙外政府负责、围墙内企业负责”,县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三、能源政策
第九条在工业集中区新建生产型企业,政府为其提供充足的能源保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工业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四、财税政策
第十一条全面落实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等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家其他税收优惠财税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企业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四、五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执行;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按50%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入库税金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税票为据。
第十三条凡在我县内投资新建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属地的等级和税额收取。
五、规费政策
第十四条凡在我县内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征收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额返还企业。
第十五条凡在我县内投资新建工业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政策标准的最低限收取。
第十六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费用,可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六、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凡在我县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达到投资进度、投资强度、当年纳税额,给予投资人(企业)一定奖励。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县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按企业实际占地面积2.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县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按企业实际占地面积3.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生产。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凡在我县租用土地投资开发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县农业发展主导产业,土地租金减半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六年。
第十九条凡在我县投资开发建设的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物流及星级酒店项目,征收的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所有规费减半返还企业(投资额超过4亿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展水平,自约定的运营之日起三年内,奖励企业实缴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第四、五年按企业所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七、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凡到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均可办理公民入户手续。同时为投资客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其子女入学不收择校费,与我县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联系制和项目秘书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制度。各类新建工业企业,在申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基建报批等证照、手续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二条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凡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营山县重点企业”牌匾,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入驻我县的工业项目,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校企联合培训的,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用工规模和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建立县投资环境投诉举报制度。在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县投资环境投诉举报中心(